一、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,对工作不负责任,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根据情节和具体情况,分别对直接责任人、处室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、书面检讨、通报批评、扣除结构工资、评先评优一票否决、停职检查、解聘等责任追究。党员教师按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、《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。
1.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工作作风不实,对本职工作和上级安排的工作不落实、不完成,造成工作损失的。
2.不遵守规章制度,擅自离岗、失职、渎职,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的。
3.工作方法简单,作风粗暴,态度生硬,侵犯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。
4.滥用职权,徇私舞弊,有乱收费、乱办班、乱补课、搞不正之风的。
5.违反财经纪律,有贪污腐败、损公肥私及其它不廉洁行为的。
6.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。
7.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。
三、责任追究,要做到实事求是,坚持有错必究,教育为主的原则;根据群众的有效反映、举报、投诉,经调查核实,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。
四、涉及违纪违法、情节严重的,移交执纪执法部门处理。
五、一年内,受到批评教育2次以上,其它追究1次的党员、干部职工,在民主评议党员和年终履职考核时,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,定格于合格、基本称职以下档。